• 1.新設:
       A.表內管由本公司辦理:
        a.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印章
        b.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c建築物地籍圖(含電子檔)
       B.表內管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辦理:

        a.表內管審圖申請表
        b.民生用戶瓦斯裝置申請表
        c.天然氣設備檢驗及施工報告
      2.改裝:
       A.表內管無變更:
        a.天然氣管線設備所有權人印章、身份證
        b.民生用戶瓦斯裝置申請表
       B.表內管有變更(需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提出申請):
        a.民生用戶瓦斯裝置申請表
        b.天然氣設備檢驗及施工報告

    • 1.新舊雙方所有權人會同辦理:雙方印章。
      2.僅新所有權人辦理:新所有權人印章、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註:過戶有任何糾紛,申請人同意自負責任,並由本公司保有取消此申請案之權利。

    • 1.天然氣管線設備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2.請用戶自行拍攝計量表並於辦理申請業務時繳清氣費。

    • 1.表內管無變更:
       A.天然氣管線設備所有權人印章、身份證。
       B.復氣費$460。
       C.為避免作業不及,請於七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2.表內管有變更(需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提出申請):
       A.民生用戶瓦斯裝置申請表。
       B.天然氣設備檢驗及施工報告。

    • 依營業章程規定,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新設或改裝需檢具表內管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等證明文件,
      另需請用戶提供地籍套繪圖(含電子檔)供本公司了解案件基地位置,以利後續管線設計規劃。

    • 1.民生用戶抄表:每雙月中旬進行抄表。
      2.半年平均月使用200度瓦斯以上之用戶抄表:每單月中旬上午進行之抄表。

    • 用戶可選擇逐期將溢收的瓦斯費扣抵完畢或攜帶天然氣管線設備所有權人印章、身份證至公司辦理退費。

    • 因天氣有冷熱之分,請用戶依同期(月份)帳單做比較,較為準確,可參考以下說明:
      1.表內管有漏氣:
          請您在沒有使用瓦斯的時候,檢查瓦斯表上指針數是否有在走動(最右邊刻度),如果發現有漏氣,請您儘速關閉表前開關,
          並與本公司聯絡,我們會儘速派服務人員到府上為您服務。

      2.抄不到表: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詳本公司營
          業章程第18條:

          一、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
          二、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
                 僅能依基本費計收。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
                 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用戶應配合辦理。 
      3.誤抄:

          用戶可以核對繳費通知單或金融機構代扣憑證上的本期累計度是否高於目前瓦斯表上左邊4位數,若高於本期累計度則為誤
          抄。用戶可選擇逐期將溢收的瓦斯費扣抵完畢或攜帶天然氣管線設備所有權人印章、身份證至公司辦理退費。

      4.懷疑計量表有失準確:
          本公司或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本公司現場勘查,勘查結果其準確度
          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勘查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經本公司勘查結果,其準確度
          並未超出法定公差,用戶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得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
          繳付之。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本公司除償付鑑定費外,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鑑
          定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0條。

    • 因計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正確計算天然氣使用量時,該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按故障前三期計費期間之平均
      使用度數或新表使用度數推計天然氣費。但用戶用氣量有季節性變化者,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氣度數推計。其使用未滿
      三期計費期間者,本公司得按已使用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估算。前項天然氣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9條。

    • 本公司或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本公司現場勘查,勘查結果其準確度
      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勘查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經本公司勘查結果,其準確度
      並未超出法定公差,用戶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得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
      繳付之。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本公司除償付鑑定費外,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鑑
      定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0條。

    •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屆期換表或檢查天然氣管線及計量表。若用戶覺得抄表會妨礙您
      的隠私,希望將瓦斯表移出至適當位置,可向本公司申請改裝工程,這部份公司會酌收工程費用,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8條。

      目前在公司官網Line@官方帳皆有提供用戶自報度數的功能,若不方便讓本公司同仁進入抄表者,也歡迎多加利用。


    • 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使用度數計收費用,其供應壓力為五十毫米水柱至二百五十毫米水柱。
      因貴用戶所需之供應壓力超過二百五十毫米水柱,所以就您需要所設定的壓力乘以壓力係數計算。
      本期計費度 = (本期累計度-上期累計度)*壓力係數*單價
      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4條。

    • 1.民生用戶:每2個月收費乙次(援例為雙月份抄表,單月費收費)。
      2.半年平均月使用200度瓦斯以上之用戶:每個月收費乙次。

    • 因為您上期或本期已超過繳費期限,請您至本公司營業櫃台繳納或來電詢問轉帳帳號,造成不便還請見諒!繳費通知單上
      有本公司地址及電話,若您不知路況,還請來電洽詢。

    •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
      …三、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前項停止供氣之原因消失,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供氣,並另需
      加收復氣費,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8條。

    • 費用說明:用戶於停止後申請「恢復」作業時,家庭用戶每次需繳交新台幣

                         460元整,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每次需繳交新台幣760元整。

       

    •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方式」單獨申
      請變更名義。
      以「新設方式」申請者,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計收相關費用,不必負擔前用戶之未繳費用。
      以「恢復方式」申請者,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34條。

    • 1.經濟部能源局為促進天然瓦斯價格制度合理化(使用者付費)及能源有效利用,自95年1月1日起取消基本度,改採基本費,
          用戶繳交之天然瓦斯費用為每月定額之基本費加上按實際使用度數計收之從量費。基本費之設計,係考量用戶申請使用
          天然瓦斯後,瓦斯公司需投入每個用戶服務作業成本以及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該等費用不會因用戶有無使用,或使用
          天然瓦斯之多寡而有所改變,亦不因天然瓦斯售價之漲跌而有不同,亦即基本費係反映用戶端之固定成本,避免該等成
          本轉嫁其他用戶負擔,故經濟部核定之基本費並無扣抵度數。

      2.經濟部核定之基本費為全國一致,多數用戶使用之5燈以下一般機械表基本費為每月60元。
      3.案例說明:
          5燈以下一般機械表用戶,本期(2個月)天然瓦斯共使用40度,每度單價10.63元,應付費用計算如下:
          基本費 = 每月60元 * 2個月 = 120元
          從量費 = 40度 * 每度10.63元 = 425元
          本期應繳費用合計為120 + 425 = 545元

    •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5條。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六十元 。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八十五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五百元。
      二、微電腦瓦斯表(電腦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一百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三十五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
      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 依主管機關建議,配合天然氣單價調整,最新的價格將呈現在繳費通知單的「單價」欄位,舊單價區間的從量費會放在調
      價差額的欄位。

    •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將依序進行瓦斯表到期更換作業,繳費通知單將呈現新瓦斯表的使用狀況,並將當期舊瓦斯表的使
      用量放在追(退)度數及追(退)金額欄位。

    • 用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訂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營業單位或指定之各代收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繳納天然氣費
      及其他費用,
      詳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5條。
      用戶委託金融機構代繳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者,由本公司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於繳費期限內扣款。用戶未依第一項所定繳費期
      限繳費,其寬限期、
      違約金收取標準及最低加計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家庭用戶: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
        者,依應繳天然氣費
      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
        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
      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一元者按一元計。
      二、商業及服務業用戶:逾期在二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二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
        逾十四日者,依應繳
      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
        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
      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 本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拆表停止使用時,全數無息歸還;如有欠繳天然
      氣費者,本公司得自其繳交之天然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仍有不足,依法進行催收,詳見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7條。

      保證金額度上限如下:
      一、五燈:新臺幣六千元
      二、六~十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十一~二十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四、二十一~三十燈:新臺幣五萬元
      五、三十一~五十燈:新臺幣十萬元
      六、五十一~一百燈:新臺幣十五萬元
      七、一百燈以上: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繳費方式:
      一、便利商店代收或至本公司繳納:
        繳費期限內:可持本單至便利商店(7-11、全家、OK、萊爾富)繳費,或至本公司繳納。
        逾期:請至本公司繳納或來電詢問轉帳帳號。

      二、金融機構代扣繳費:
        銀行存摺代扣作業:請攜帶身分證、存摺、開戶印鑑章、本公司繳費通知單,至全省金融機構辦理。
        信用卡代扣作業:請用戶洽信用卡公司辦理。
      三、網路繳費:
      1.合作金庫eATM:https://eatm.tcb-bank.com.tw
      2.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
      3.行動支付:eFCS金融業代收系統(如:LINE Pay Money、嗶嗶繳、橘子支付、街口支付、悠遊付、元大銀行APP、
                                                                        新光銀行APP等)。

    • 行存摺代扣作業:請攜帶身分證、存摺、開戶印鑑章、本公司繳費通知單,至全省金融機構辦理。
      信用卡代扣作業:請用戶洽信用卡公司辦理。

    •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詳見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5條: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六十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八十五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五百元。
      二、微電腦瓦斯表(電腦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一百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三十五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
      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 基本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參考如下,也可詳見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5條:
      一、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
        (一)汰換表外管資產之折舊費用。
        (二)表外管汰換作業之相關人事成本。
        (三)其他支出,含無需資本化之表外管維修費用。
      二、用戶服務作業成本:
        (一)計量表成本:依燈別分列之計量表資產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抄表成本:按期抄表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委外抄表之支出。
        (三)收費成本:收費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電腦處理成本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用戶天然氣費用之支出。
        (四)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辦理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五)資訊提供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成本。但事業本身之管理資訊部門成本或監控氣體儲存、
                  輸配之電腦設備成本等,應分別歸屬至一般共同成本或從量費項下。

    • 請至本公司繳納或來電詢問轉帳帳號。
    • 繳費期限為每期23日止,如遇假日則順延。
    • 案例說明:
      5燈以下一般機械表用戶,本期(2個月)天然瓦斯共使用40度,每度單價10.63元,應付費用計算如下:
      基本費 = 每月60元 * 2個月 = 120元
      從量費 = 40度 * 每度10.63元 = 425元
      本期應繳費用合計為120 + 425 = 545元

    • 本公司單價依據中油進貨成本升降做調整。
    •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詳見本公司營業章程第28條:
      ...三、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
      說明:未收到繳費通知單之用戶可來電向本公司詢問轉帳帳號,直接以網銀、ATM轉帳、合庫臨櫃存入等方式繳納。
      本公司在拆表停氣前,將依序寄發繳費通知單、催收通知單,並進行簡訊催收、人工(語音)催收、現場張貼欠費通知單等
      催繳作業,若用戶的連絡地址或電話有變更時,敬請主動來電告知本公司,避免影響用戶權益。